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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测

检周到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了完善的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测项目服务体系,业务涵盖:排污许可检测,排污许可证检测,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测,排污检测

检周到作为一家综合型专业第三方检测平台,拥有CMA与CNAS资质资源,长期与各地企事业单位合作。检测领域覆盖:食品、土壤、二恶英、场地调查、水质、废气、环境空气、固废危废、验收、校准、辐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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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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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测 排污检测 排污许可证检测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XXX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排污许可证办理提交材料中关于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规定环境监测报告(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因子须包含被测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按照监督性监测报告项目进行监测,并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一般企业:废水监测三个月、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将与相关资料一同发还企业;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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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指标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包括有组织、无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氯化氢、氯气、铬酸雾、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乙醛、丙烯醛、丙烯腈、硝基苯类、氯苯、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酚类、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气量、烟气黑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
饮食业油烟:油烟。
恶臭污染物(包括有组织、无组织):氨、硫化氢、苯乙烯、二氧化碳、臭气浓度。
污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挥发酚、氨氮、色度、氟化物、元素磷、硫化物、磷酸盐、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氰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氯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余氯量、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烷基汞、粪大肠菌群数、总锰、总铜、总锌、总砷、总镉、总铅、总汞、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有机磷衣药、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苯酚、间一甲酚、2,4一二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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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问答: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
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
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
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
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
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
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5.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6.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7.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
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8.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9.环保部对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10.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
(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
(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
(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11.企业如何通过自行监测说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方案》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当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或抽查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可以责令作出说明,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来进行说明。
12.企业实际排放量如何确定?
实际排放量是判断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排污的重要内容,也是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清单等工作的数据基础,确定实际排放量的基本原则是以“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具体如下:
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制定发布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既指导企业自主核算实际排放量,又规范环保部门校核实际排放量,同时也可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参考。
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优先顺序依次包括在线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
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数据缺失的情形,在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中,制定惩罚性的核算方法,鼓励企业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
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频次、因子、方法、信息记录等要求。企业根据许可证要求,按期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定期申报、公开。
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采用同一计算方法,当监督性监测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等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不一致时,相应时段实际排放量以监督性监测为准。
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实际排放量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公众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对认为存在问题的进行核算、举报,提供线索。
13.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
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4.为什么要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是本次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又一项重点工作,该平台既是审批系统又是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系统,排污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和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均应按要求公开排污信息,核发机关核发许可证后应进行公告,并及时公开排污许可监督检查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通过建立统一平台,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全国排污单位向同一个平台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和执行材料,并全过程留下记录和数据,可有效规范排污许可的实施。
第二,统一的许可证信息平台建设可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统一管理,一是为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实现唯一编码,二是将每个企业内部的各主要污染物排放设施和排放口进行唯一编码,三是为实现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污染物排放数据统一创造条件。
第三,统一平台可及时掌握全国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情况,有利于区域流域调控,为改善环境质量打好基础。
同时,为了减少投资和重复建设,允许地方现有的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接入国家平台。
15.《实施方案》发布后,地方现有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如何管理?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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