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6 浏览 47066 次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jcjscjg/201409/286680.htm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已于2014年8月1日印发各地,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是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手段、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实施最严格监管、树立监管形象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为有效实施“黑名单”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公正权威和统一高效,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黑名单”制度的各项工作,要参照省局的做法,指定市、县局的稽查部门牵头负责,安排办公室、信息中心以及相关业务处(科)室配合开展。
二、各地要制定实施“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落实“黑名单”信息的审批发布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运用领导审批、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等多种方式,确保审核到位;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避免不实炒作。
三、各地要在本级部门的政务网站显要位置设置“黑名单”栏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黑名单”专栏),发布的“黑名单”信息统一按附件的信息表格式。设置“黑名单”栏目或专栏的工作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栏目链接抄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四、各地要按照“黑名单”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黑名单”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附件表格加案情简介的形式)电子版发送省局指定邮箱,用于建立全省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五、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局实施“黑名单”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其他未尽事宜,可与省局稽查局具体经办人员联系。
联系人:陆露,省局稽查局,电话:020-37886248。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