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1〕351号)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 24269 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28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一)2021年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防护水平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量值比对、漫透射视觉密度计量比对、浊度计量值比对、海洋温度测量仪校准能力计量比对、0.05级数字压力计量值比对等5项(见附件)。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报名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书面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对于报名实验室数量较多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将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计量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由财政资金支持,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费用。
(二)2021年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氮中二氧化硫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角度块计量比对、手持式激光测距仪量值比对、三等标准金属线纹尺计量比对等18项(见附件)。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三)2021年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的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包括华北大区酸度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西北大区移液器量值比对、中南大区光谱光度计标准滤光器检定装置计量比对、华东大区扭矩扳子量值比对、东北大区数字多用表直流电压量值比对等5项(见附件)。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大区管理规定参加。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要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报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将本地区参加A类项目的计量技术机构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并做好对本辖区未报名参加A类项目、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单位的整改、督促和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第三方计量机构及有关单位,鼓励各机构参加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要加强对所属主导实验室的工作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以及项目实施、总结等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实现、传递标准(样品)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各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名单等相关材料。项目主导实验室要对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
(三)各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要按照要求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报送比对结果。对于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比对结果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项目的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
(四)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和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加强对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考核以及诚信、保密等管理,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
(一)市场监管总局将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计量标准时,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
(二)对于应当参加A类项目但无故不参加以及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当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报送比对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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