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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发布日期2019-05-16   浏览 18026 次

“这种活动很有意义”“这次旁听我深有感触”……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开审理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组织30家重点产废企业负责人和多名环保志愿者旁听了本次法院庭审,零距离接受环境违法案件的警示和教育。

 

“这次旁听让我们感触很深,倾倒垃圾污染环境就要被判刑,更何况我们企业也产出固体废物。” 一位表面处理企业负责人感慨万分。

 

据介绍,2017年下半年,该案被告人张某甲授意被告人张某在新昌县梅渚镇麻家田村蜈蚣田倾倒垃圾。2017年11月~2018年3月,经被告人邱某、杨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顾某、唐某(另案处理)约定倾倒垃圾并收取场地费。后被告人顾某与唐某伙同他人从杭州部分垃圾中转站、物业服务公司及工地非法收集垃圾,并由相关被告人等人运输、倾倒至新昌县梅渚镇麻家田村蜈蚣田,共计7500余吨。

 

2018年3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发现并查处了这起由张某、顾某等多人共同实施的垃圾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后经新昌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查实,涉案人员达19人,且均被刑事拘留。

 

垃圾属于固体废物,随意倾倒会产生臭气和渗滤液,污染环境,大量垃圾随意倾倒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根据2018年10月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人民币259.13万元,涉案相关人员既要承担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检察官在庭审上认为,张某等10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等13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等5名被告人及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被告人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

 

旁听完庭审,重点企业环保负责人张敏杰表示,“这次庭审对我们来说犹如当头棒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意识,是值得我们企业主严肃考虑的事情。”

 

触动的不只企业相关负责人,还有现场的志愿者。环保志愿者周高峰说,“通过今天的庭审旁听,我很受触动,我们每个单位都应当规范处理垃圾,作为环保志愿者,将努力宣传好环保重要性。”

 

除了教育意义,新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俞强说,本案的开庭审理,还为该院今后审理相关的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也表明新昌县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惩治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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